买房绕过带看中介不一定是“跳单”。认定“跳单”一般以签订合同为前提,对于买卖或者租赁房屋,一般来说认定“跳单”的前提是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如果没有书面合同,那么就要看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委托关系,比如微信、短信、邮件等往来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
所谓“跳单”本身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中介行业的行话,一般是指买卖或租赁双方通过中介居间服务取得联系,商谈房屋买卖或者租赁事宜,但是随后避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成交,从而逃避或少付中介费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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