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室外台阶由平台和踏步组成,平台面应比门洞口每边宽出500mm左右,并比室内地坪低20~50mm,向外做出约1%的排水坡度。
台阶踏步所形成的坡度应比楼梯平缓,一般踏步的宽度不小于300mm,高度不大于150mm。当室内外高差超过1000mm时,应在台阶临空一侧设置围护栏杆或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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