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两书一表”)。
1、《住宅质量保证书》
为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国家建设部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对房屋质量进行约束。共有四条内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养期; 用房保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2、《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分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同时指出,如因住房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这是国家建设部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作出的规定。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目前西安实行的是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制度,只有在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应加盖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勘查单位的公章,由西安市建委核发。入住通知书不能代替房屋竣工验收,严格地说,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两书的房屋才能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