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一般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的重压目的。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也可以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具体的期间还应该要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地上权的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还有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果是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是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者是树竹的灭失而消失的。地上权还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
各国的民法都规定了相关的内容,如果设定上来地上权,就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地上权终止的时候,地上权人还有权收回相关的建筑和竹木,或者是向土地的所有人取得相应的补偿,但是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地上权的特征是什么呢?地上权作为一种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由于土地可以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也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可以拥有土地,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一般可以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如果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的话,一定要注意相关的问题。地上权还可以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还应该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还有收益的权利,因而是相关的他物权
。地上权也可以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还有一点重要的内容,地上权还可以是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国家还有相关的地区包括的范围还会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