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利率限度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我国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条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利息计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表明他同意变更还款的期限,因此,债权人只能按照变更后的期间要求债务人支付合法的约定利息,即按债务人实际使用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如果双方就此问题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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