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地在深圳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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