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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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预付款。

2、性质不同。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成立和合同履行的担保性质。

3、数额限制不同。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根据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定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的数额同样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限制。

4、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和《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主要有: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交付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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