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其他房屋修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约定修缮责任;
2、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缮,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担修缮责任;
3、代管房屋的修缮,由代管人承担修缮责任;
4、保管自修公产房屋的修缮,由使用单位承担修缮责任;
5、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修缮,由负有保修责任的一方承担修缮责任;
6、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修缮责任;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其专业经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
8、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市政、电讯、绿化、人防等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组织施工的专业部门承担修缮责任
9、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售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
10、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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