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已婚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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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审查、公示、核准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本县、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属本县、市中低收入家庭;
(四)未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房改房或者已经按规定退回房改房, 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私房,未享受单位住房补贴;
(五)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对本条第一款的有关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